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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2执737号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第五村民小组、广西碧冠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第五村民小组;广西碧冠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桂0122执737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碧冠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碧冠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大同村第五村民小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负责人黄文锋限制消费。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