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拯,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袁愈锡,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刘菊梅,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刘拯与袁愈锡、刘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拯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袁愈锡、刘菊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袁愈锡、刘菊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兵凡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罗喜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