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申1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慧,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5544078-4。 法定代表人徐子存,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辉,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原,住太原市迎泽区iv> 再审申请人张慧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慧申请再审称,张慧未为涉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亦未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故请求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慧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王东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