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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民申19号

张慧、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慧;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申1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慧,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5544078-4。 法定代表人徐子存,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辉,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原,住太原市迎泽区iv> 再审申请人张慧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慧申请再审称,张慧未为涉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亦未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故请求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慧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王东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