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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执3599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鹏;袁桂英;刘玉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鹏,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生,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袁桂英,女,汉族,1955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寿光市。

被执行人:刘玉静,女,汉族,1987年9月5日生,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鹏、袁桂英、刘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3执3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汉庆

审判员  崔广华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