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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5执483号

安志文与段兆祥、于凤英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安志文;段兆祥;于凤英;段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425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志文,女性,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段兆祥,男性,194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于凤英,女性,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段旭峰,男性,199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安志文与段兆祥、于凤英、段旭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安志文申请撤销对段兆祥、于凤英、段旭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425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英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