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425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志文,女性,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段兆祥,男性,194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于凤英,女性,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段旭峰,男性,199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安志文与段兆祥、于凤英、段旭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安志文申请撤销对段兆祥、于凤英、段旭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425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英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