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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2执420号之一

罗伯连与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伯连;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性,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点,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法人代表: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罗某某与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民终17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62393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23932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5月29日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3元,共计33978元,由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归还申请人罗某某借款本金6239325元及逾期利息10513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3元,执行费22034969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名下XXXXXXXXXXX263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胥保良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成诚  - 1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