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271号罪犯温永,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2013年12月26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0日,调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星、白媛媛,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指派郭海龙、李泽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温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手加工工种,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满勤。该犯2015年1月、2015年12月、2016年9月、2016年9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共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104分。该犯的从严情形为:职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永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永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艳燕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马 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