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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1934号

王晓婷、孔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婷;孔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孔祥伟,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婷与被执行人孔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7)鲁0811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22日,王晓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现查明,一,本案被执行人孔祥伟居住地在山东省曲阜市辖区内,申请执行人王晓婷未提供被执行人孔祥伟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辖区内存有被执行财产的线索。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系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晓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