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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1587号

董玉峰与郭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玉峰;郭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502民初1587号

原告:董玉峰,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义广,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董玉峰与被告郭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峰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被告郭义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10月1日偿还,逾期支付罚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借款及约定罚金属实。没偿还的原因没有偿还的能力。同意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郭义广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逾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罚金(利息)。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为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义广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故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出借人的借款。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应支付逾期罚金。原告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本院认为将利率调整为月利率为2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义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玉峰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