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晋1024刑初23号

李延峰、刘勇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李延峰;刘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晋1024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延峰,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勇勇,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初中文化,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洪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检二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份,被告人刘勇勇通过微信认识被告人李延峰后,二人商量通过为社会人员办理信用卡谋取私利,由于办卡必须有工作单位,二人商定,由刘勇勇提供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样本,李延峰去找人刻假章。后刘勇勇设法取得了一张有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表格,用手机拍照把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图像用微信发给了李延峰,李延峰找人私刻了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18年9月14日由李延峰联系临汾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三维春满园招待所给需要办理信用卡的人员办卡,办卡时刘勇勇在场,办卡过程中用李延峰提供的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给办卡人的员工信息表上盖章。经临汾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办卡人员不是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未发放信用卡。后被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员工信息表上内容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真实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为谋取私利,伪造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并使用,危害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本院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延峰与被告人刘勇勇素不相识。案发前二人均从事过为他人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勇勇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被告人李延峰并联系办理信用卡事宜。后二人在临汾市尧都区聚集,共同预谋为社会人员办理信用卡以谋取私利(按信用卡额度百分比提取好处费)。由于办理信用卡需有办卡人员的工作单位予以签章确认,二人商定,由被告人刘勇勇提供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样本,被告人李延峰负责刻制该公司假印章。后刘勇勇在房某处获取一张加盖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的表格,用手机拍照留存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李延峰,被告人李延峰以此为模版联系他人伪造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18年9月12日由被告人刘勇勇提前在三维春满园招待所预定办理信用卡的地点,9月14日,由被告人李延峰联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汾分行工作人员一同到达三维春满园招待所为需要办理信用卡的社会人员办卡,后被告人刘勇勇亦到达办卡现场。办卡填写表格过程中,用被告人李延峰提供的伪造印章在员工信息表上进行加盖确认,共办理27人的信用卡申请业务。 2018年10月30日上午11时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汾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来到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核查27名申请办理信用卡人员的个人信息,经工作人员核实上述27人均非该公司工作人员,加盖的印章系普通印油印章而非该公司使用的光敏印章。银行方面立即停止为27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未发放信用卡。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方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对二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9年5月31日,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企业员工信息表》上加盖的“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真实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人房某的证言,申请办卡人员杜双喜、张鹏、宋红星的陈述,银行工作人李英的陈述,三维春满园招待所工作人员李红香、申芸倩的证言,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企业员工信息表》、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文)字[2019]10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为谋取私利,伪造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并使用,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扰乱公共秩序,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延峰、刘勇勇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经委托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二被告人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延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勇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华

人民陪审员 程商鹏

人民陪审员 王希平

二O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家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