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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3462号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浦新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浦新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3462号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杨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浦新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新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员 刘根祥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