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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刑初20218号

代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代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刑初202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鑫,女,1990年出生。2018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田颖,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宝东、王学丹、谢建来、李德印、张媛、陈哲、高秀芬、何立海、胡春娜、姜小颖、徐宝欢、张立仁、赵亮亮、高志永、郭金强、姜莹、李月林、凌丽、刘宇琪、陆月、聂雪莲、代鑫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鑫于2020年2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代鑫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莉艳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