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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更204号

许金长故意杀人刑事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当事人
许金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更204号 罪犯许金长,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赣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金长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金长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以(2005)赣刑执字第564号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534号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以(2012)赣中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赣07刑更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金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许金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金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郭海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