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2民初1365号原告姬天成,男,生于1953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东方红面粉厂(以下简称东方红面粉厂),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信用代码92410500MA45B5TM7A。经营者姬双付,个体工商户,男,生于1960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原告姬天成与被告东方红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方红面粉厂经营者姬双付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天成诉称,2018年9月22日,姬双付因开办东方红面粉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给原告写有借款条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按1万元1年800元计算,原告随时要随时给。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被告东方红面粉厂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9日,姬双付注册开办了安阳县水冶镇东方红面粉厂,面粉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由姬双付个人经营。2018年9月22日,姬双付因开办东方红面粉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给原告写有借款条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按1万元1年800元计算,原告随时要随时给。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借款条一张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姬双付因开办东方红面粉厂借原告姬天成现金2万元,有借款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借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东方红面粉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姬天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东方红面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