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02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29433020B,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宝塔岗安置房**2-501。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湘09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18年3月6日向益阳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某未能提供。2019年1月18日,本院对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名单。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伏 颖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曹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