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103执恢446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应海明、孙晓燕、山东浙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8725元,其中,本金及利息205825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将该款转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至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鲁0103执恢446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