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103执恢44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应海明、孙晓燕、山东浙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应海明、孙晓燕、山东浙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103执恢446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应海明、孙晓燕、山东浙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8725元,其中,本金及利息205825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将该款转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至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鲁0103执恢446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