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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691号

李亚五盗窃罪漏罪加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亚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691号 罪犯李亚五,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台仙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亚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亚五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浙台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金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亚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5万元。后本院以(2017)赣01刑更第5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亚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亚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