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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2320号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万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万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4民初2320号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长城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春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万桥,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文物业公司)与被告周万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春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万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5月11日—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062元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619元,共计268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周万桥立即支付2016年6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985元和由此产生的违约金596元,共计2581元。事实和理由:周万桥于2009年7月29日接收郑州锦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锦艺新时代小区39号楼2单元604号房屋,面积109.13㎡。根据被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达成的《新时代小区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因被告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周万桥缺席,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万桥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艺新时代小区39号楼2单元604号业主,入住手续办理流程表显示房屋面积为107.92平方米,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涉案小区所在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锦艺新时代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与人文物业公司(乙方)签订《新时代小区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乙方受甲方委托,在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规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1.物业管理范围:新时代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及附属工程。2.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硬质景观、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档案资料等。3.物业服务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至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日止。4.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产权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6元/平方米·月。5.自6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按照新标准执行,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6.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如逾期未按时交纳,按总费用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滞纳金。因周万桥自2016年5月1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引起争诉。另查明,我院受理的多起原告人文物业公司起诉锦艺新时代小区其他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他业主提供了部分影像资料及照片等,证明人文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卫生及生活环境秩序存在脏乱差现象。

本院认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艺新时代小区作为被告居住的小区,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该小区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锦艺新时代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委托原告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物业服务费,合情合法。原告已按照《新时代小区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主要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持续性,物业服务费是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小区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被告作为原告小区接受服务的业主,原告的服务即使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能免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新时代小区临时物业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以此计算,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985元(106.72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31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985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导致被告未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心尽责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原告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应当及时、积极、认真地予以整改,不断改进、完善自身服务,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同时,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是以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维持日常运转,进而提供相应服务的,若业主均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将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运转并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后利益受损亦是业主自身。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使双方和谐相处,达到共赢。被告缺席,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万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8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周万桥负担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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