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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行申2059号

吴关兴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吴关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05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关兴,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吴关兴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干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浙01行初561号行政裁定:对吴关兴的起诉不予立案。吴关兴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浙行终159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吴关兴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关兴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江干区政府江政复〔2018〕6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江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1999)江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枉法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再审申请人吴关兴针对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审判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行为,再审申请人因对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不服,而向江干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于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在口头释明后作存档处理,亦可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江干区政府江政复〔2018〕6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吴关兴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亦均无不当。 综上,吴关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吴关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娄俊涛                                                   

书记员钱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