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1907号
申请人:沈勇良。
申请人:潘飞云。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史涛红。
被
申请人:陆盈豪(曾用名陆隐蛟)。
法定代理人:史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勇良、潘飞云与被告史涛红、陆盈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沈勇良、潘飞云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史涛红、陆盈豪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勇良、潘飞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涛红、陆盈豪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琰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