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25民初3428号
原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平,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21065154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晓燕,女,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永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住辽宁省。
第三人: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于家店村iv>
负责人:周冶文,经理。
原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8)冀0825民初3430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故应将本案并入(2018)冀0825民初3430号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8)冀0825民初3430号案件审理。案件受理费在(2018)冀0825民初3430号案件中一并处理。
审判长 钱宝莲
审判员 王翔宇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