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余舒盛,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舒桃英,女,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余舒盛与被执行人舒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湘13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舒桃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舒桃英有退休金收入,本案已予以冻结。2019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舒桃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余舒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万元,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晖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谭周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晓琳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