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3执1692号之二

严瑞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瑞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603执1692号之二 被拘留人严瑞旺,男性,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执行郭贞与严瑞旺(2019)浙0603执16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严瑞旺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