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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553号

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与侨合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侨合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2民初18553号

原告: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福海路8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08219050E。经营者:杨东,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婉霞,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侨合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FLAT/RM16BLKCG/FSHUNCHICOURTKWUNTONGKL。

被告: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44661G。

负责人:麦健康。

原告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诉被告侨合有限公司(下称侨合公司)、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下称侨合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伟智、杨婉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985488.84元没有支付。原告与两被告发生了前述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送货的地点是被告侨合厂的住所地,被告侨合厂的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货物且在送货单上加盖被告侨合公司的收货章。原告与两被告口头约定货款月结60天支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1985488.8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985488.84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以其对2016年8月货款人民币156380.7元没有提交证据为由,撤回对前述2016年8月货款的诉讼请求,并主张其对前述2016年8月货款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庭审中,原告以0013893号送货单所列送货金额为人民币714元而其在诉讼请求中错误统计该送货单的送货金额为人民币740.4元、以0007469号送货单标注扣减人民币100元为由,减少相应诉讼请求。经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1828981.7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828981.74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侨合厂的工商登记查询结果(网络打印件)、被告侨合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查询结果、送货单多份、对账单。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者是杨东。被告侨合厂的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被告侨合厂是“三来一补”企业,被告侨合公司是被告侨合厂的外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中,“客户名称”栏记载为“侨合”,“收货单位及经手盖章”栏有人员署名且加盖有“侨合有限公司收货章”字样的印章。原告主张前述署名的人员是被告侨合厂的人员、前述印章是被告侨合厂的人员加盖的、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被告侨合厂。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的权利,故前述送货单均应予采信。前述送货单“送货单位及经手人盖章”栏加盖了“东莞市东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或“东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原告主张“东莞市东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成立、前述两枚印章是原告曾使用的印章。原告提交的查询结果显示广东省东莞市范围内没有名称为“东莞市东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成立,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非法持有前述送货单。根据送货单所列的金额统计,原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向两被告交付了价值合计人民币1828981.74元的货物。原告主张两被告没有向其支付前述货款,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已受偿前述货款。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口头约定货款月结60天支付、其与两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与两被告曾约定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粤1972民初18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侨合厂价值人民币1985488.84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以上事实,有前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侨合公司注册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故本案是涉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两被告没有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原告的住所地、被告侨合厂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在内地,内地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故本案应适用内地的法律。原告与两被告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约定货款月结60天支付,虽然原告对该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两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应在收取货物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即原告该主张有利于两被告,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予以照准。原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向两被告交付了价值合计人民币1828981.74元的货物,两被告逾期没有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28981.7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828981.74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两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两被告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两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侨合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828981.7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828981.7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经营者为杨东);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经营者为杨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6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669元,由被告侨合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负担人民币26261元,由原告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经营者为杨东)负担人民币1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市长安东圣五金店、被告东莞长安沙头侨合工模塑胶制品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侨合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莹

审 判 员  陈韵菲

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碧如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