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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民初449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2民初44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5167443Y。

负责人:张伟,任总经理。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

委托代理人:李付增,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0973861994。

法定代表人:祁付立。地址:方城县。

被告:黄果,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769972D。

负责人:王铭月,任经理。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栋号02一、二楼。

委托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付增、被告黄果委托代理人王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宗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赔款92219.49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黄果驾驶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G72泉南高速1442KM处与陈良友驾驶的桂A×××**小型越野客车追尾,造成桂A×××**小型越野客车尾部受损,经广西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良友无责任。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桂A×××**小型越野客车在原告处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对陈良友桂A×××**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定损损失为92219.49元,但拒绝理赔。陈良友无奈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陈良友车辆修复费用,并已履行完毕。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被告黄果辩称,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时,驾驶员黄果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习期驾驶牵引车不得牵引挂车;保险合同约定实习期内牵引挂车的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免责条款我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保险条款合法有效。综上,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黄果驾驶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G72泉南高速1442KM处与陈良友驾驶的桂A×××**小型越野客车追尾,造成桂A×××**小型越野客车尾部受损。经广西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黄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良友无责任。豫R×××**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桂A×××**小型越野客车在原告处投保有车损险。2018年11月26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对陈良友桂A×××**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定损损失为92219.49元,该公司以被告黄果违反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2018年12月5日,陈良友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依约支付陈良友车辆修复费用92219.49元。原告具文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已垫付的保险赔款92219.49元及利息。被告黄果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2018年8月24日,被告黄果与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协议书》,将其购买的豫R×××**/RKH66挂落户于该物流公司名下自主经营。

本院认为,被告黄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桂A×××**小型越野客车车损价值为92219.49元,黄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被告黄果在实习期内牵引挂车上高速行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内免赔,其余损失90219.49元由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负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属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219.4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由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黄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留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