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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1050号

屠单丹与连云港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5-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屠单丹;连云港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23民初1050号

原告:屠单丹,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刚、关雅文,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GQWO1U,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三合村温州商贸城10-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作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29043,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屠单丹与被告连云港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屠单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单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单丹撤诉。

审判员  战传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善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