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23民初1050号
原告:屠单丹,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刚、关雅文,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GQWO1U,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三合村温州商贸城10-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作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29043,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屠单丹与被告连云港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屠单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单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单丹撤诉。
审判员 战传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善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