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8057号之一
原告:郑海殿,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明虎,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海殿诉被告郑明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郑海殿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殿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海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海殿负担。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李慧娟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水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