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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民初8057号之一

郑海殿与郑明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郑海殿;郑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8057号之一

原告:郑海殿,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明虎,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海殿诉被告郑明虎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郑海殿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殿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海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海殿负担。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李慧娟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水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