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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民初295号

张晓与张晓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晓;张晓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30民初295号

原告:张晓,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晓奇,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张晓与被告张晓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被告张晓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处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1月25日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共计1100元,被告没有把赔偿款交给原告,不愿支付。请求人民法院把赔偿款1100元,和1月25日之后产生的交通费用每天40元,以及诉讼费用,由被告立即支付。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他应该去找保险公司,不应该起诉我。保险公司把钱打我这里我也不知道,我要损失的证据,修车发票及裤子,看了之后我再给。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侧面相撞。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电动车及身穿的裤子受到损害,经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0元。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原告,为此双方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财产损失原、被告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就款项汇入被告账户,被告的答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不当得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晓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晓现金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