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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228号之一

十堰名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十堰名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名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普林工业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阮创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南山小区。负责人毛广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名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茅箭执字第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计 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