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624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
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秋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湘0624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7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台(号牌号码:粤AM56**),本院已依法冻结该车辆,但无法确定该车辆的具体位置;于2018年12月17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收益状况,于2018年12月18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阴县管理部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状况,向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19年3月25日向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8年1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广东名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于2019年3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同时,本院拟对本案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3785745元,尚有37857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肖思法律条文: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