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阳光丽城****。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男,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世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成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建群
审判员 方玮韡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