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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721号

李涛与王钊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涛;王钊

裁判文书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7日,住定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0日住定边镇南园子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酌情计息10000元,共50000元,由被执行人亲属当庭兑付16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34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于2019年5月10日前兑付17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兑付17000元直至兑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王某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在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7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霍彩霞审  判  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