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26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唐达辉,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执行人:王华文,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盛孝玲,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
被执行人:覃业顶,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执行人唐达辉、王华文与被执行人盛孝玲、覃业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736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达辉、王华文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盛孝玲、覃业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2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和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相关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盛孝玲在慈利红辉石材有限公司处持有的125万元的股权份额,但该股权份额暂时无法变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盛孝玲、覃业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覃业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金额为40000元、利息65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合计106500元,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闫志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