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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4951号

薛国延、李玉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国延;李玉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951号申请执行人薛国延,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玉岭,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住河南省惠济区。薛国延申请执行李玉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3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

一、被告李玉岭于2018年1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薛国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9.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1月1日);被告李玉岭于2018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薛国延剩余借款本金19.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9.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原告薛国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案别无其他争议。被告李玉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佳佳、赵爱芳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王佳佳、赵爱芳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95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