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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02执恢224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林彩凤;欧思南;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5302执恢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城南路福临园首层**商铺和****,组织机构代码:75105814-X。 负责人吴锦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海玲,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志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10193-7。

法定代表人:林彩凤。 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北岭路88号,住所地:肇庆市北岭路**星湖上院**首层30-0。

法定代表人:叶灿方。 被执行人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新兴县东城镇圩,住所地:云浮市新兴县东城镇圩镇园山仔3-8。

法定代表人:叶灿红。 被执行人肇庆端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江滨东路**,住所地:肇庆市江滨东路**端房商贸城第**第1卡2-0。

法定代表人:叶金松。 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广东畈村66769795-0

法定代表人:叶灿红。 被执行人林彩凤,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新兴县 被执行人欧思南,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博展贸易有限公司、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彩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工行、农行、中行等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但是无余额。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的131幢房产(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现已成交;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工农北路27号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本院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财产查询情况和终本情况。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鉴洪

审判员  姚伟金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炜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