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87号之一
原告:刘亚坡,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魏倩,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成红,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东侯坊乡罗庄村,现住无极县。原告刘亚坡与魏倩、成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刘亚坡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坡撤回对被告成红的起诉。
审判员 贾改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