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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0民初87号之一

刘亚坡与魏倩、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亚坡;魏倩;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87号之一

原告:刘亚坡,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魏倩,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成红,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东侯坊乡罗庄村,现住无极县。原告刘亚坡与魏倩、成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刘亚坡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坡撤回对被告成红的起诉。

审判员  贾改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