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5民初126号
原告:怀化市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江东小区麓沅水岸绿城**。
法定代表人:朱华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历洪,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会同县。 原告怀化市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历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同年3月30日,原告怀化市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怀化市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化市康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