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恢3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6月6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樊某,女,1982年11月17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4月28日生,住汝州市。关于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樊某、李某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汝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樊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7×××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5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