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柯洪雷,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喜庆,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柯洪雷与张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日产牌豫J×××××和开瑞牌豫J×××××号车,登记日期分别为2013年和2012年,但本院无法控制上述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