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9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地址藁城区四明街**。
法定代表人:杨云兰。
被执行人:张力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
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与张力强、王立军、胡月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8)冀0109执75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