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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9执759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张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张力强;王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9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地址藁城区四明街**。

法定代表人:杨云兰。

被执行人:张力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

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与张力强、王立军、胡月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8)冀0109执75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