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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02民初354号

郭现林与王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现林;王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02民初354号

原告:郭现林,男,1965年10月17日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王彦兵,男,1977年7月21日生。

原告郭现林与被告王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郭现林负担。

审判员 杜爱红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丰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