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02民初354号
原告:郭现林,男,1965年10月17日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王彦兵,男,1977年7月21日生。
原告郭现林与被告王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郭现林负担。
审判员 杜爱红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丰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