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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民初3678号

董文献与刘彦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文献;刘彦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4民初3678号

原告:董文献,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刘彦其,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董文献与被告刘彦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彦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文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彦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9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2分。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还款付息,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被告刘彦其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已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9日,被告刘彦其向原告董文献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董文献现金30000元(叁万整元)刘彦其2011.12.9。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本案庭审笔录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董文献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原告董文献与被告刘彦其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彦其应当偿还原告董文献借款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事项和借款期限,故

本院认为被告支付的利息应当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刘彦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彦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文献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刘彦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人民陪审员  侯爱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扬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