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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3执272号

济南艺诚酒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都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艺诚酒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都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03执272号

申请人:济南艺诚酒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乐天小区**燕园****。

法定代表人:杨烁,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昊,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南艺诚酒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都昊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都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艺诚酒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用7228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艺诚酒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本院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告知短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兴波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