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宋社仲,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孟祥禹,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宋社仲与孟祥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675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社仲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孟祥禹支付劳务费26180元、案件受理费227元、公告费3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孟祥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孟祥禹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宋社仲申请执行的劳务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6707元,已执行0元,尚有26707元未受清偿。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孟祥禹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孟祥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京0114民初675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