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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448号

吴坤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吴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448号 罪犯吴坤,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吴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09月30日以(2015)洪刑执字第56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以(2017)赣01刑更614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新表扬3次:(17/7月、18/1、10月)警告1次(18/5月)。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