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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8民初929号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农家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农家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929号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进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664811666K。

负责人:农学伦。

被告:农家盛,男,壮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诉被告农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晓信用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炜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罗旭幸

书记员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