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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6民初1356号

王宗立与王连营、葛世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宗立;王连营;葛世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6民初1356号

原告:王宗立(又名王铁牛),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连营,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葛世红,女,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宗立与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宗立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宗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立撤回对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宗立负担。

审判员  朱玉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