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6民初1356号
原告:王宗立(又名王铁牛),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连营,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葛世红,女,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宗立与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宗立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宗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立撤回对被告王连营、葛世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宗立负担。
审判员 朱玉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