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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民终776号

(2019)湘11民终776号上诉人宁远县太平镇竹子峰页岩环保砖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江勇、刘利华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远县太平镇竹子峰页岩环保砖厂;李江勇;刘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终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远县太平镇竹子峰页岩环保砖厂,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经营者:刘玉林,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勇,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华,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上诉人宁远县太平镇竹子峰页岩环保砖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江勇、刘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远县太平镇竹子峰页岩环保砖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爱民

审 判 员 罗 晖

审 判 员 夏宁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叶生

书 记 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