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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599号

熊领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熊领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599号 罪犯熊领发,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2003)洪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领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634.53元。宣判后,被告人熊领发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2003)赣刑一抗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5273号、(2016)赣01刑更字第7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领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领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领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