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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298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孙立彦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孙立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45874Q。

法定代表人:贾,职位。

法定代表人:贾宇昆,职位。

被执行人:孙立彦,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孙立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毕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