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45874Q。
法定代表人:贾,职位。
法定代表人:贾宇昆,职位。
被执行人:孙立彦,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孙立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毕琛 微信公众号“”